2022年4月27日,钟祥法院旧口人民法庭受理了1件产品销售责任纠纷案。
原告张某诉称今年2月27日、3月7日分别在辖区内药店购买了某具有保健功能商品。张某查询发现,涉案商品的生产者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结果,属于三无产品,陈某认为被告药店未尽到审查义务,遂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依法赔偿购物款十倍赔偿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接到案件后,办案法官迅速联系原、被告了解情况。原告陈某向法官坦言自己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在我院其他庭还有同类案件。考虑到原告陈某身在异地,为不让原、被告来回奔波,减轻双方诉累,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刚开始,被告药店还坚持原告陈某是为获取非法财产,设置套路,钓鱼买假索赔,为职业打假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普通消费者。
经过法官耐心释理,虽原告可能存在知假买假行为,但因其所购商品为食品,仍为司法解释保护的消费者。被告药店也对食药领域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消费产品表示同意,并认可自己作为销售方未尽到审查义务,承认问题,表示自愿接受惩罚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调解。
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行为可能存在钓鱼买假谋求索赔,其是否妥当值得探讨,但职业打假行为在消费过程中揭露了食药领域存在的违法问题,一定程度上监督了销售者诚信经营,依法销售,增强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有利于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自律体制建设,规范运作,对促进市场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