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就美好“枫”景,守护绿色山林

2024-06-05 16:30
来源: 钟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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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磷矿法庭不断延伸审判职能,深度融入社会治理、基层治理一体化格局中,以矛盾纠纷最优解,为辖区内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2024年4月,磷矿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二千余亩山林的合伙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诉称,2018年10月,原告杨某和被告张某共同商议合伙租赁罗某、刘某、马某、张某1等四人的二千余亩林地,双方签订了林权租赁合同,因该林地的所有权登记为钟祥市义和木业有限公司,原告杨某和被告张某又以“乙方”名义与“甲方”钟祥市义和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林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林地全部收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18万元。原告杨某为此出资18万元,并取得了钟祥市义和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被告张某并未实际出资。2021年8月,原告杨某将案涉林地中的50亩林地转让他人,获得22万元转让款,后被告张某多次要求分红,原告杨某转给被告张某5万元。对于原告杨某和被告张某合伙一事,二人口头约定持股比例为8:2,原告杨某称其同意分给被告张某20%的股份权益主要出于被告张某前期对双方合伙的事务有过帮助行为。2023年,被告张某得知双方合伙的林地可能被征收从而获得丰厚的补偿款,便要求原告杨某按照二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利益,原告杨某不同意,被告张某多次阻碍原告杨某配合相关部门的征地事项致使该征地项目搁浅。现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张某持有原、被告二人合伙投资经营的林权股权共计18万元股份份额20%的持股比例。

法官调解

2024年1月9日,原告杨某诉至法庭,同年1月18日,被告张某向法庭提起反诉称:2003年、2004年,反诉原告张某首次取得案涉林地的租赁承包权,并将承包期延长至2047年12月1日,2007年,反诉原告张某将上述林地的经营权以5万元低价转让给罗某、刘某、马某、张某1等四人,之后办理了林权证,并将林权使用人变更为钟祥市义和木业有限公司,且约定享有排他性返租权,2018年9月,反诉原告张某和反诉被告杨某口头约定由反诉原告张某负责在20万元转让费内争取获得钟祥市义和木业有限公司二千余亩林地使用权的受让权,由反诉被告杨某先行垫付转让费,从合伙收益中优先偿还,双方共同经营、共享盈亏,但并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18年10月,反诉原告张某和反诉被告杨某分别与转让方的罗某、刘某、马某、张某1等四个股东和转让方钟祥市义和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林地租赁合同和林权转让合同,取得案涉林地的管理权。2021年1月,反诉被告杨某垫付了转让费18万元,2021年8月至2023年8月,反诉被告杨某先后三次收取了部分案涉林地的补偿金共计485123.81元,除去2021年8月转给反诉原告张某5万元,剩余40余万元合伙收益仍在反诉被告杨某手中。现反诉原告张某请求法院确认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对二人合伙经营的林地享有平等的权利份额,责令反诉被告杨某按照50%的比例向反诉原告张某分配二人合伙收益102561.9元。

因双方均无书面合伙协议,且意见分歧较大、矛盾激烈,磷矿法庭提前介入案件调解,但一度调解以失败告终,2024年2月29日,磷矿法庭开庭审理查明案件情况,庭审中,双方交换了证据,经法庭质证,双方合伙关系认定无疑,但合伙持股比例仍无法确定,二人说法不一,各执一词。之后,承办法官为破僵局,再度组织双方调解,邀请村委会工作人员、双方亲友及诉讼代理人一同参与调解,指明该案的最优解是各退一步,友好协商。经过几番劝说、释法明理,2024年4月3日,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法官当即制作调解笔录,原、被告二人签字,最终确认被告张某持有原告杨某和被告张某合伙受让并经营的钟祥市义和木业有限公司的林权18万元股本份额的30%,该案以调解成功结案。

法官寄语

个人合伙关系不同于买卖合同关系,合伙性具有人合性特征,源于信任,裂于利益,因此,法官建议合伙人在参与合伙事项之前,应当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合伙协议具体约定,从而在合伙终止时,得以保障自身权利。

  2024年1月1日至今,磷矿法庭审结案件的调撤率达83.5%,其中,第一季度的调撤率达到89.5%。这得益于磷矿法庭独特的调解机制,注重引入基层治理的群众力量,让当事人在熟悉的环境中解决纠纷,不仅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也增强了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认同感。之后,磷矿法庭将不断提升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水平,以优质化诉讼服务助力乡村建设,实现司法公正与基层治理、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