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2024-10-08 14:54
来源: 钟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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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责任重于泰山。近日,钟祥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通过精心调解,圆满处理了一起涉及违反安全保障责任的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双方的冲突。

2024年年初,原告前往被告某医院看望患病的孙子。在医院大厅内的电梯门口旁,因一滩未及时清理的呕吐物,原告不慎踩踏后滑倒受伤。原告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实际经营者、提供者和管理者,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电梯口的呕吐物,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医院方面则认为,虽然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但原告自身也应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双方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付。二者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于是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官在接到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了解,包括事故现场的情况、医院的安全管理措施以及原告的实际损失等。随后,法官分别与双方进行了沟通,听取了各自的意见和诉求。在双方认可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的情况下,法官及团队成员耐心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他们向双方详细讲解了法律中关于医院等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等规定,并提出了一个合理的赔偿方案。经过法院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将按照调解书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能尽到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医院未能及时清理呕吐物,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未能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扩大,而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医院需要提供安全就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保持地面清洁、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及时处理可能导致危险的环境因素等。如果医院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则可以认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受害者本身也有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可能会被认定为有一定过错,从而减轻医院的责任。在此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定责任比例。

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钟祥市人民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理念,着力于将矛盾化解在前端,力求高效解决纠纷。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法官凭借专业和细致的努力,有效地促进了双方的和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矛盾激化,确保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此案件也提醒所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同时,公民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