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在湖北省中部中心的钟祥市,作为商事纠纷三层过滤的先行区,为答好营商环境这份考卷,钟祥法院石牌法庭“优调解”助力快速解纷。
基本案情:A混凝土公司与B建筑公司双方于2023年5月2日签订了一份《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混凝土,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为:2023年5月20日前(下次顶板浇筑前)付10万元,其余货款在2023年8月31日前付清;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为:违反第13条逾期支付货款的,按应付货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关于争议处理的方式约定为: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供货完成后,经双方对账确认,A混凝土公司共计向B建筑公司提供了价值146110元的混凝土。因B建筑公司一直未能向A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B建筑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我司已收悉贵司律师函,经核实本公司在某项目2023年5月3日至2023年5月18日使用商砼394.5方,合计货款146110元,合计付款10000元,累计欠款136110元,我司在此承诺,在2024年4月20日之前付款10000元至贵司指定账户,余款每月向贵司指定账户付款5000元-20000元,直至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有货款,望贵司予以理解为谢,特此承诺!” B建筑公司向A混凝土公司作出承诺后,未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
解纷过程:钟祥法院立案庭收到A混凝土公司的诉讼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案涉及混凝土行业,且各方当事人均为企业,如由钟祥市商会加入本次调解,更有利于高效化解本次纠纷。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将案件委派给钟祥市商会进行诉前调解,并指派一名法官助理协助。钟祥市商会指派了一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时发现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仅因B建筑公司资金流转困难,暂无法支付货款,希望能延期支付并免去违约金和律师费。调解员在充分了解双方诉求后,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法,与原告阐明诉讼一审、二审程序,让其了解诉讼可能时间拖的会比较久影响资金周转,而调解可以缩短诉讼时间和节约成本,并且调解书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告知被告违约金和律师费系根据双方约定,一旦诉讼,法院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调整违约金承担,律师费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判决。调解员察觉原告有还款意愿,双方也有调解的意向,只是对律师费、违约金分歧比较大,导致未能调解成功。
因诉前调解未成功,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因供货方A混凝土公司注册地在石牌,故对该案分配给石牌人民法庭办理。
石牌人民法庭的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与商会调解人员联系,了解诉前调解过程。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双方已合作多年,之前的货款往来一直很顺利,承办法官抓住双方想继续合作、快速解决纠纷的心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辩法析理,向被告释明依约还款的必要性和不还款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当场根据双方的陈述总结争议焦点化解纠纷,并根据双方的合同,仔细审查违约金是否过高,双方有无约定律师费等条款,并从给付还款时间、偿还比例方面进行调解。最终该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以分期的方式归还货款和支付违约金,并放弃律师费的主张。
这一起案件是钟祥法院委派商会先行调解的典型案例,钟祥法院积极推动调解组织嵌入多元调解体系,汇聚多元力量,极大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更加高效地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利,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下一步,钟祥法院将不断探索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坚持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在涉企纠纷中坚持将诉源治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做到能调就调,减少企业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