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钟祥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由保险公司先予支付16万元,用于当事人医疗救治。
2024年3月,安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段某相撞,造成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安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段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段某因伤情严重被送往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已花费数十万元医疗费。面对高昂的医疗费段某及其家庭难以为继,向法院提交了先予执行的申请书,法官李庆红了解情况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迅速启动先予执行程序,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支付段某16万元,并与保险公司协调沟通,快速将先予执行款汇出,为段某治疗提供资金保障。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临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下一步,钟祥法院将持续以为民理念办好每一件民生案件,让司法有力度、有关怀、有温度,以实际行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