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日常生活中有感到名誉受损吗?怎样才是名誉受损?名誉受损后如何维权?近日,钟祥法院丰乐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这是丰乐法庭近五年来第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也是基层法庭为数不多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之一,该案件的审结对于探索新型案件审理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1月,毛某来到丰乐法庭起诉任某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起因是毛某的侄子毛毛驾驶摩托车撞了人,但因其未成年,任某来丰乐法庭起诉毛毛及其监护人时,在诉状中错把毛毛监护人的身份证号写成了毛某的身份证号,丰乐法庭受理立案后将起诉状送至毛毛的监护人。此时,毛毛监护人便将身份证号码写错一事告诉了毛某,虽然后来任某撤回了对毛毛及其监护人的起诉,但毛某觉得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故起诉任某赔偿各项损失52000元,并要求在湖北日报、荆门日报、抖音、快手等各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承办法官根据本案事实,最终做出驳回毛某诉讼请求的判决。承办法官认为此案不符合以下侵犯名誉权的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受害人确有名誉受损的事实;4.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并不完全满足以上构成要件,一是任某在起诉状中已载明毛毛及其监护人的姓名,只是将毛毛监护人的身份证号码写错,但仍足以确定其起诉的对象就是毛毛及其监护人;二是任某主观上没有故意;三是法院仅将任某的起诉状送达给案件的当事人,并没有送达给毛某,也不存在对外传播;四是根据证据规则,毛某要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但毛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名誉权受损以及受到多大的损害。故本院对毛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毛某也没有提起上诉。
随着时代发展,人们的维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钟祥法院将在审执过程中,加大普法力度,坚持以案说法,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努力提升审执能力,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