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赵某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在立案窗口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就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立案过程中,了解到原告赵某某因伤致十级残,同时也是最低社会保障对象,其妻子也因伤至九级伤残,且家庭经济收入微薄。钟祥法院立案庭当即为当事人开通绿色通道,工作人员向赵某某释明司法救助的适用条件和申请方式。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赵某某当场书写申请书,并提交了残疾证复印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贫困证明。立案庭负责人当即对赵某某的申请予以审查,提出意见后通过办案系统立即报请院长审批,最终为赵某某免交诉讼费3100元,免去了当事人维权成本费用的担忧。
对交纳诉讼费用却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一项暖心的举措。下一步,钟祥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等实际问题,切实落实诉讼费、执行费减缓免制度,减轻困难群众诉讼成本,加大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传递司法温情。
法官普法:
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免、减、缓交诉讼费等有关司法救助的条件主要指: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地;
2.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
4.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