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

——庭系乡镇,联动共建

2024-06-05 16:29
来源: 钟祥市人民法院
    浏览: 556

 为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磷矿法庭深入挖掘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核,协同辖区党委政府“联治减诉”,促进“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逐步实现。2024年4月,磷矿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辖区政府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1日,钟祥市双河镇人民政府所属的钟祥市双河镇企业服务中心将镇办集体企业钟祥市双河镇水泥制品厂整体出租给邹某某经营,之后邹某某二次续签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租金,201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终止后,钟祥市双河镇人民政府多次要求邹某某返还租赁物,邹某某拒不返还租赁物,亦不交纳租金,长期占用至今。

调解结果

2024年3月29日,钟祥市双河镇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钟祥市双河镇人民政府与邹某某签订的关于钟祥市双河镇水泥制品厂的租赁合同,请求法院责令邹某某交纳2020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拖欠的租金50000元,并返还租赁财产,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当日立案,承办法官王家锐迅速赶到双河镇实地了解情况,察看了现场,阅览了租赁合同和相关证据,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钟祥市双河镇人民政府派员在场,邹某某称其租赁厂房后投资巨大,要求钟祥市双河镇人民政府以市场价将其厂房内所有产品材料及生产设备全部收购,否则不予腾退租赁厂房,为此,双方一番唇枪舌战,剑拔弩张,一度调解以失败告终。   

2024年4月10日,钟祥市双河镇人民政府诉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磷矿法庭进行再度调解,承办法官了解到此案涉及碾盘山水利工程建设,便对双方悉心劝说,经一番释法明理,钟祥市双河镇人民政府作出让步,同意放弃征收邹某某拖欠的租金50000元,并愿意为邹某某的投入成本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但因邹某某索要经济补偿价格过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再次陷入僵局。为充分保障双方的诉讼权利,突破案件进展,承办法官王家锐与邹某某单独会谈,其间,对邹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了记录和核实,一一甄别赔偿种类的真实性和必要性,经过一番细致的清点核查与释法说理,邹某某表示愿意退让,最终,钟祥市双河镇人民政府与邹某某协商一致,当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签字完毕。此案的调解成功,既为邹某某减少了投资损失,又推动了辖区政府配合国家水利工程的有效进展,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贯穿了审理始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下一步,磷矿法庭将对辖区内民事纠纷中的综治矛盾点及发展态势作专题汇报,为乡镇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建言献策,助力地方党委适时调整决策部署,将综治矛盾纠纷止于未发、化于无形,服务好辖区中心工作,护航地方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