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不要亲生孩子,法院判决撤销监护权

2022-05-31 09:37
来源: 钟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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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高某系徐某与丁某的女儿, 2013年丁某因意外去世,徐某离家出走,不知所踪,高某跟随奶奶生活至今。之后,徐某与他人结婚,并于2021年3月将高某接回抚养,短暂扶养一段时间后,便又将高某送回至高某奶奶处,并表示不想扶养高某。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明确表示,希望和奶奶一起生活。


【法官说法】徐某作为高某的原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同时高某明确表示希望随奶奶生活。考虑奶奶能更好照顾高某,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利益。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徐某为高某的监护人的监护权,指定高某的奶奶为监护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合作,共同努力,建立起全面、科学、坚固的权益保障体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实施了遗弃等行为,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相关当事人及社会组织机构可以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监护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第一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