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人民法院旧口法庭近日受理一起涉及试管婴儿抚养权的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就离婚后,男方是否有权抚养、探视供精“试管婴儿”以及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等产生分歧,经过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案件顺利调解。
辖区居民陈某与潘某于2015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两人四处求医。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陈某通过供精助孕术方式怀孕,并生下宝宝。
遗憾的是两人婚后发现性格差异,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今年3月初,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庭审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宝宝的抚养权归属及另一方能否探视及抚养费等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陈某表示,孩子跟男方没有血缘关系,是自己怀胎十月生下来的,理应由她抚养。同时,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她不同意潘某及其家人进行探视,希望一次性断干净,再无瓜葛。潘某则表示,如果孩子抚养权归女方且本人不能探视,那自己拒绝支付抚养费。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暂时搁置双方在法庭上的争议,转而从法理、情理两方面分别向原、被告展开调解工作。
法官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款,经过耐心调解,双方最终同意各自做出让步,宝宝由母亲陈某负责抚养,其自愿放弃抚养费,父亲潘某享有探视权。
此案顺利调解引起关注,旧口法庭庭长任建表示,法律原理和人伦道德激烈碰撞时,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基层法官要做的是立足职能,深入群众,公平审判,通过一个个案例传播释法明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第40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目前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