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钟祥法院石牌法庭通过调解,妥善化解了一起因意外事故引发的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秉持法治精神,兼顾情理,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辖区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意外突生引发纠纷,家属索赔诉至法院
养鸡场老板王某原意雇请陈某为其打地平,陈某因故无法前往,遂联系了长期一同搭伙干活的袁某,袁某同意。同时,陈某也告知了曾某甲、曾某乙此事,二人亦表示愿意同去。袁某、曾某甲、曾某乙三人在作业过程中,不幸与王某一同坠入化粪池身亡。事故发生后,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处置善后,变卖养鸡场资产,用于对家属进行抚慰。此后,袁某、曾某甲、曾某乙的家属认为陈某对此次事故亦负有责任,将陈某诉至本院,要求其进行赔偿,三家各自索赔金额约9万元。
厘清法律关系,明辨是非责任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陈某与另外三名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雇佣关系或安全保障义务,并作如下认定:其一,关系上,非雇佣,系互助搭伙。陈某、袁某、曾某甲、曾某乙四人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较为松散的“搭伙”干活模式。有工作时,相互通知,一同前往,报酬虽常由陈某从雇主处统一领取后代为分发,但陈某本人并未从中抽取任何利益或赚取差价,其行为本质是代为转交,而非管理抽成。此次为王某提供劳务,亦是王某直接联系陈某,陈某因自身无法前往而转告了其他三人,三人均系自愿同意前往。陈某与其他三人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一方支配另一方劳动、支付劳动报酬并享有劳动成果的雇佣关系特征,更符合互助性、临时性的劳务协作模式。其二,义务上,无管理职责,仅有一般性注意提醒。基于不成立雇佣关系的认定,陈某作为平等的搭伙成员,对其他三人并不负有法定的安全管理、劳动保护及安全保障义务。其代为联系工作、转交工具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并未因此创设法律上的管理或保障义务。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作业环境的安全风险,该风险的控制责任首要在于接受劳务的雇主王某及提供劳务者自身。
情理法协同并重,促和解定分止争
尽管从法律层面认定陈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承办法官充分意识到案件背后所涉及的三个家庭因此变故遭受的巨大悲痛以及潜在的信访维稳风险。简单的判决驳回虽于法有据,但可能无法真正平息家属情绪,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首先,事故后果确实惨重,家属情绪激动实属人之常情;其次,陈某虽无法律责任,但其作为组织联系的中间人,且因未前往而“逃过一劫”,看似平凡的一个决定却是生与死的置换,从情感和道义角度,家属对其有所诉求亦在情理之中;再次,事发后陈某自责万分,内疚不已,虽说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却是打开悲剧之门的钥匙,其因此内心也饱受煎熬,只是不愿承担高额赔偿金;最后,政府的前期协调和抚慰已为化解矛盾奠定了基础。
因此,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将工作重心放在调解上,并多次组织双方背对背沟通,耐心释法明理:一方面向原告方详细阐明法院认定陈某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引导其理性看待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也与陈某诚恳交流,引导其理解受害者家属的伤痛,从人道主义和社会互助的角度,自愿给予适当补偿,以慰藉家属,平息纠纷。
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一次性给予袁某、曾某甲、曾某乙三家适当补偿,陈某当即全部履行完毕。三家家属收到补偿款后,表示接受并息诉罢访。
小案大治理,司法护稳定
本案的成功处理,是钟祥法院石牌法庭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理念的生动实践,超越就案办案的思维,充分评估案件的社会效果,主动作为,将调解贯穿始终,致力于从根本上解决纠纷,从实质上化解矛盾,避免了矛盾升级和信访上行,为地方政府解了“后顾之忧”,体现了坚守法律底线、贯彻能动司法、融合法理人情、服务稳定大局的价值遵循,展现了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减轻基层治理压力的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