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法院介绍
新闻中心
审务公开
营商环境
法院文化
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互动
网上互动
院长信箱
举报信箱
文书评论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关于黄石市西塞山法院执行庭庭长邱梅、审判员刘永红违法审判,故意违背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违反法定执行程序及案件适用法律错误的事实提出控告
问题类型:
刑事
【信件内容】
执行庭邱梅不依法采取诉讼措施,不履行法定的职责,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捏造500万元债权的财产保全执行仲裁裁定。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3月13日诉前捏造作出(2019)鄂0203执保68号、(2019)鄂0203民初3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人民法院,违法冻结:【(即停止支付)鑫昊峰公司在新疆拜城县工程款(债权款)500万元,即;国库政法维稳专项资金】。冻结期限三年: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属于违法审判。 2019年4月4日达成(2019)鄂0203民初345号调解书,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确定债务为220万元。在2019年3月-2020年1月期间,邱梅故意不依法履行送达调解书的执行协助通知书,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反之在此期间作出(2019)鄂0203执保68号、(2019)鄂0203执保612号,轮候查封、扣押500万元债权的相关执行保全的相关裁定。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在2020年1-至2021年6月期间,违法多次送达2020鄂0203执62号执行裁定及执行协助通知书,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另有本案审判员(刘永红)与原告恶意串通违法制作相关超标的审执文书。在此期间,违法审理(2020)鄂0203民监1号,等违法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属于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控告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黄石市检察院八部提出审判监督申请书及以上相关审执材料。至今黄石市检察院对控告人提出的审判监督,既不出具《不予支持审判监督决定书》又不作出相关解释,属于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地方上搞灯下黑,形式主义,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监督机制责任不落实,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至今不回复上传信访答复函。 控告人: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晓华 身份证号码;421125197509167959 联系方式;13319977770 2023年3月4日
展开
收起
发信人:
胡晓华
发信时间:
2023/3/4 13:38:09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展开
收起
回复人: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3/3/6 10:13:13
【信件回复】
本案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依照民事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不存在法院判决。法院依照规定对被告的债权查封也是根据民事调解书的约定进行的,不存在违反民诉法的规定。
展开
收起
回复人: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3/3/6 14:20:43